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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對照表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

<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61年09月25日 社員大會訂定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依據)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四條(章程依據)本會之章程係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以下簡稱本章程。

  1. 條次變更。
  2. 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更名為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

第二條 (名稱)本社全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Hwa kang Karate Club)」,簡稱華岡空手道(HKK),以下簡稱本社。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以下簡稱本社。

  1. 條次變更。
  2. 因應國際化與外籍生加入本社之趨勢,增訂英文版社名。

第三條 (職權)本社之職權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之監督及指導,在校規範圍內,進行各項學術、康樂、體育等活動。

  1. 本條新增。
  2. 本條規定為本社職權。

第四條 (宗旨)本社為以空手道運動為主之自治性體能類社團,本社宗旨為貫徹文武合一之教育,培養社員武道精神「始於禮,止於禮」,以傳承、修身、凝聚、突破、堅毅為目標,且鼓勵學生從事社會服務,發揮正面影響力。從事社會服務,發揮正面影響力。

第二條 (宗旨) 本社本著強國必先強身之精神,貫徹文武合一之教育而創立。

  1. 條次變更。
  2. 更加切合本社近年使命願景,方為本社宗旨。

第五條 (社址)本社社址位於中國文化大學校本部(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

第三條(會址) 本社會址設立於中國文化大學校本部,以下簡稱本校。

  1. 條次變更。
  2. 本社為學校體能類社團,社址較會址更貼近本社。
  3. 新增本校確切地址。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資格)凡認同本社宗旨及具空手道熱忱之本校學生,經幹部認定並完成社費繳納後,始取得社員資格。

第五條(資格)凡我華岡學子,無論男、女,對於空手道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經審核通過,並完成社費繳納後,始取得社員資格。

  1. 條次變更。
  2. 更簡明扼要。

第七條 (權利)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本社各項訓練及活動之權利。
二、對於本社內部事項得提出適當質疑。
三、符合本社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權利。

第六條(權利)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社團會議與社員大會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參加『團練』。

  1. 條次變更。
  2. 增加本社社員權利之完整性。

第八條 (義務)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社組織章程及其他法規之規定。
二、遵守本社各會議之決議。
三、繳納本社社費。
四、維護本社財產,不得擅自使用社團教室、護具等社產及校產。
五、社員應盡相關之義務。

第七條(義務)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社「社規」及「決議案」。
二、參加各項應出席之會議。
三、擔任社長指派之任務。
四、每學期繳納社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整。
五、參加『團練』。

  1. 條次變更。
  2. 本社社規即為本章程。
  3. 增加完整性。

第九條 (出社)本社社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社:
一、死亡。
二、自願出社。
三、休、退學或轉學。

第九條 (出社及除名)
第一項除自願要求出社者,若無對本社有重大惡意事項,且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皆為本社社員。但若有違反國家法律、校規、本章程之行為者,得由社團負責人召開臨時大會,予以除名。
第二項被出社者,可向社長提出重新入社申請,社章應招開會議,決議通過者,得重新入社。

  1. 將出社與除名分開說明。

第十條 (除名)社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校規、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該學生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第九條 (出社及除名)
第一項除自願要求出社者,若無對本社有重大惡意事項,且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皆為本社社員。但若有違反國家法律、校規、本章程之行為者,得由社團負責人召開臨時大會,予以除名。
第二項被出社者,可向社長提出重新入社申請,社章應招開會議,決議通過者,得重新入社。

  1. 將出社與除名分開說明。

第十條(團練時間)本社團練時間為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末會議之決議事項。

  1. 本條刪除。

第三章 社規

第十二條 按時繳交『社費』。

  1. 本條刪除。

第十二條 進入道場練習時須向『正堂』敬禮。

第十三條 進入道場練習時須向『正堂』敬禮。

  1. 條次變更。

第十三條 社員應主動向教練敬禮。

第十五條 社員應主動向教練敬禮。

  1. 條次變更。

第十五條 進入道場練習須嚴守秩序、整潔,並服從教練、隊長指導。

第十六條 進入道場練習須嚴守秩序、整潔、嚴禁喧嘩,並服從教練、社長指導。

  1. 條次變更。
  2. 更加簡明扼要。

第十六條 身著道服時嚴禁吸菸及各種破壞本社社譽之行為。

第十七條 身著道服時嚴禁吸菸及各種破壞本社社譽之行為。

  1. 條次變更。

第二十一條 糸東流道館亦為練習空手道之地,凡為本社社員皆有於道館練習之權利。

  1. 本條刪除。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構,分為定期會及臨時會兩種。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一般會議議決執行之。

  1. 條次變更。
  2. 說明會議種類。

第十八條 定期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社員。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社團負責人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1. 條次變更。
  2. 將定期會與臨時會分開說明。

第十九條 臨時會需本社認為必要或經社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臨時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社員。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社團負責人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1. 條次變更。
  2. 將定期會與臨時會分開說明。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召開後,應由本社社長擔任主席。本社社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本社副社長代行職權。本社副社長亦因故不能視事時,應由社員大會選出代理主席。

  1.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有社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社員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社長之罷免。
六、社團之解散。
七、其他和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社團之解散。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1. 條次變更。
  2. 說明更加完整。

第五章 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社長候選人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提名或自行參選產生,以公開表決的方式選舉之,採多數決,由高票者當選社長,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本社社員,品德端正,且無不良紀錄者。
二、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含)分以上者。
三、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含)分以上者。
四、未曾被本校其他社團除名者。

第二十七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連選得連任,每學年改選一次。
四、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1. 條次變更。
  2. 參照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副社長及其他幹部均獨立選舉,幹部候選人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提名或自行參選產生,以公開表決的方式選舉之,採多數決,由高票者當選。

第二十六條 本社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社員大會之改選會議,並於改選會議後正式辦理移交。

  1. 條次變更。
  2. 明確訂定幹部之選舉辦法。

第二十四條 社長下分為副社長、財務、活動、文書、美攝等,並依當屆幹部調整和分層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財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事務部: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四、文書美工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美工事宜。

  1. 條次變更。
  2. 依社團現況修改之。

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長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員大會與之罷免:
一、有重大過失、有礙社務之推行或破壞社務之執行者。
二、有貪污舞弊之行為者。
三、違反校規,影響學校安定者。
四、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第二十九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1. 條次變更。
  2. 說明更加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社社長職權如下:
一、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
二、推動社團運動之前提下,得協調各幹部之工作。
三、得視社務情況增設幹部。
四、訂立本社目標與規劃,安排活動之進度。
五、召集幹部製作評鑑相關資料。
六、保管社章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連選得連任,每學年改選一次。
四、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1. 條次變更。
  2. 分開說明幹部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社副社長職責如下:
一、協助本社社長處理社務,推行一切活動。
二、本社社長若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社長代理。
三、督導且幫助各幹部工作之策畫執行。
四、負責保管本社向學校借用之器材,並於期限內歸還。

第二十七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連選得連任,每學年改選一次。
四、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1. 分開說明幹部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社財務職責如下:
一、負責社團經費收入與支出(每筆社費收入與支出均需有紀錄)。
二、保管社團存摺及撰寫帳本(現金帳、分類帳)。
三、製作財務報表。
四、負責本社社產、校產之借還、整理,同時整理公物清單及訂定器材借用辦法。
五、管理社團一切財產。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財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事務部: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四、文書美工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美工事宜。

  1. 分開說明幹部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活動職責如下:
一、規劃活動內容,帶動活動氣氛,連繫社員之情誼。
二、負責校內外有關社團相互維持連繫,並保持良好關係。
三、負責向校內外傳播媒體,發佈本社重要活動概況資訊。

  1. 本條新增。

第三十條  本社文書職責如下:
一、負責每次社團活動之簽到與點名。
二、撰寫會議記錄等文書處理。
三、製作與整理活動回饋量表等文書處理。
四、定期更新社員資料並建檔。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財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事務部: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四、文書美工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美工事宜。

  1. 條次變更。
  2. 分開說明幹部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社美攝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社相關活動宣傳單、海報、場地佈置之設計、製作及保存。
二、負責本社所有活動之攝錄及拍攝,並保存。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財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事務部: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四、文書美工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美工事宜。

  1. 條次變更。
  2. 分開說明幹部職權。

第三十二條  幹部會議由當屆幹部組成。由社長擔任主席,各幹部應出席,其內容如下:
一、由社長不定期召開(每個月必須召開一次)。
二、策劃本社所有活動,並分配各幹部工作。
三、重要事項之討論決議。

  1. 本條新增。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教育主管機構或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募捐、贊助及孳息。
四、其他正常合法所得。

  1. 本條新增。

第三十四條 收費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凡參加本社須繳交社費。
二、社員繳交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
三、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幹部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修正時亦同。

  1. 本條新增。

第三十五條 退費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其所繳交之社費)×(1-已過社課次數/社課總數),即為本社退費之金額。
二、 學期已過三分之二不得要求退費。
三、 經社員大會除名非自願退社者,不得要求退費。

  1. 本條新增。

第三十六條 補助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若具低收入戶身份者,得予以減免社費百分之三十。
二、 須於繳交社費後一個月內憑政府開立之證明、社費減免申請單及社員繳費收據辦理退費。

  1. 本條新增。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決議後通過,送輔導單位核准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1. 本條新增。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1. 本條刪除。
  2. 已有相關條文。

第三十一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1. 本條刪除。
  2. 已有相關條文。

第三十二條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1. 本條刪除。
  2. 已有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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