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
<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61年09月25日 社員大會訂定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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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章程依據)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
第四條(章程依據)本會之章程係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以下簡稱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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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名稱)本社全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Hwa kang Karate Club)」,簡稱華岡空手道(HKK),以下簡稱本社。 |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以下簡稱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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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權)本社之職權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之監督及指導,在校規範圍內,進行各項學術、康樂、體育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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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宗旨)本社為以空手道運動為主之自治性體能類社團,本社宗旨為貫徹文武合一之教育,培養社員武道精神「始於禮,止於禮」,以傳承、修身、凝聚、突破、堅毅為目標,且鼓勵學生從事社會服務,發揮正面影響力。從事社會服務,發揮正面影響力。 |
第二條 (宗旨) 本社本著強國必先強身之精神,貫徹文武合一之教育而創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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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址)本社社址位於中國文化大學校本部(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 |
第三條(會址) 本社會址設立於中國文化大學校本部,以下簡稱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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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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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資格)凡認同本社宗旨及具空手道熱忱之本校學生,經幹部認定並完成社費繳納後,始取得社員資格。 |
第五條(資格)凡我華岡學子,無論男、女,對於空手道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經審核通過,並完成社費繳納後,始取得社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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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權利)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本社各項訓練及活動之權利。 |
第六條(權利)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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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義務)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
第七條(義務)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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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出社)本社社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社: |
第九條 (出社及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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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除名)社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校規、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該學生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
第九條 (出社及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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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團練時間)本社團練時間為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末會議之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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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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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按時繳交『社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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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進入道場練習時須向『正堂』敬禮。 |
第十三條 進入道場練習時須向『正堂』敬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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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社員應主動向教練敬禮。 |
第十五條 社員應主動向教練敬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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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進入道場練習須嚴守秩序、整潔,並服從教練、隊長指導。 |
第十六條 進入道場練習須嚴守秩序、整潔、嚴禁喧嘩,並服從教練、社長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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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身著道服時嚴禁吸菸及各種破壞本社社譽之行為。 |
第十七條 身著道服時嚴禁吸菸及各種破壞本社社譽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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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糸東流道館亦為練習空手道之地,凡為本社社員皆有於道館練習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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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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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構,分為定期會及臨時會兩種。 |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一般會議議決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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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定期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社員。 |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社團負責人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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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臨時會需本社認為必要或經社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臨時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社員。 |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社團負責人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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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召開後,應由本社社長擔任主席。本社社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本社副社長代行職權。本社副社長亦因故不能視事時,應由社員大會選出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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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有社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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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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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社長候選人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提名或自行參選產生,以公開表決的方式選舉之,採多數決,由高票者當選社長,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候選人資格如下: |
第二十七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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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副社長及其他幹部均獨立選舉,幹部候選人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提名或自行參選產生,以公開表決的方式選舉之,採多數決,由高票者當選。 |
第二十六條 本社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社員大會之改選會議,並於改選會議後正式辦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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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社長下分為副社長、財務、活動、文書、美攝等,並依當屆幹部調整和分層管理。 |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其各部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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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長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員大會與之罷免: |
第二十九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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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社社長職權如下: |
第二十七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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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社副社長職責如下: |
第二十七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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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社財務職責如下: |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其各部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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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社活動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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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社文書職責如下: |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其各部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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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社美攝職責如下: |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其各部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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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幹部會議由當屆幹部組成。由社長擔任主席,各幹部應出席,其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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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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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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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收費之相關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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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退費之相關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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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補助之相關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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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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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決議後通過,送輔導單位核准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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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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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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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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