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借用辦法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

財產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98日幹部會議訂定此辦法

中華民國106102日經社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以下簡稱本社)所有社產管理及借用規範。

第二條  凡本社社員(社員資格依章程之規定)皆可借用社產。

第三條  本社社產共分為兩大部分:

  1. 護具類(含面具、護胸、拳套、護脛、護腳)。
  2. 踢靶類(含腳靶、大靶、手靶、踢靶、龜形靶)。

​第四條  凡借用社產清單上之所有物品,於三天前告知社長或財務,且填寫社團財產借用紀錄表及押金新台幣100元整,經身份確認

    後,並經社長或財務同意,則可領取器材。

第五條  本社社員未經社長或財務許可,不得將借用之社產交付他人使用。

第六條  借用社產,於歸還時有遺失或損壞之情形,依原價賠償,且押金不得拿回。逾期歸還且累犯者,則不可再借用。

第七條  借用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禮拜,若未在時間內歸還,將罰款新台幣5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