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
財產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幹部會議訂定此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經社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以下簡稱本社)所有社產管理及借用規範。
第二條 凡本社社員(社員資格依章程之規定)皆可借用社產。
第三條 本社社產共分為兩大部分:
第四條 凡借用社產清單上之所有物品,於三天前告知社長或財務,且填寫社團財產借用紀錄表及押金新台幣100元整,經身份確認
後,並經社長或財務同意,則可領取器材。
第五條 本社社員未經社長或財務許可,不得將借用之社產交付他人使用。
第六條 借用社產,於歸還時有遺失或損壞之情形,依原價賠償,且押金不得拿回。逾期歸還且累犯者,則不可再借用。
第七條 借用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禮拜,若未在時間內歸還,將罰款新台幣5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