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岡空手道組織章程(107修改)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61年09月25日 社員大會訂定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9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依據)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名稱)本社全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空手道社(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Hwa kang Karate Club)」,簡稱華岡空手道(HKK),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職權)本社之職權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之監督及指導,在校規範圍內,進行各項學術、康樂、體育等活動。

第四條     (宗旨)本社為以空手道運動為主之自治性體能類社團,本社宗旨為貫徹文武合一之教育,培養社員武道精神「始於禮,止於禮」,以傳承、修身、凝聚、突破、堅毅為目標,且鼓勵學生從事社會服務,發揮正面影響力。

第五條     (社址)本社社址位於中國文化大學校本部(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資格)凡認同本社宗旨及具空手道熱忱之本校學生,經幹部認定並完成社費繳納後,始取得社員資格。

第七條     (權利)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 參與本社各項訓練及活動之權利。
  • 對於本社內部事項得提出適當質疑。
  • 符合本社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權利。

第八條     (義務)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 遵守本社組織章程及其他法規之規定。
  • 遵守本社各會議之決議。
  • 繳納本社社費。
  • 維護本社財產,不得擅自使用社團教室、護具等社產及校產。
  • 社員應盡相關之義務。

第九條     (出社)本社社員有下列情形者為出社:

  • 死亡。
  • 自願出社。
  • 休、退學或轉學。

第十條     (除名)社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校規、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該學生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規

第十一條    恪守『尊師重道 』之精神。

第十二條    進入道場練習時須向『正堂』敬禮。

第十三條    社員應主動向教練敬禮。

第十四條    練習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或早退者。

第十五條    進入道場練習須嚴守秩序、整潔,並服從教練、隊長指導。

第十六條    身著道服時嚴禁吸菸及各種破壞本社社譽之行為。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利機構,分為定期會及臨時會兩種。

第十八條   定期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社員。

第十九條   臨時會需本社認為必要或經社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臨時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社員。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召開後,應由本社社長擔任主席。本社社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本社副社長代行職權。本社副社長亦因故不能視事時,應由社員大會選出代理主席。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有社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 社團宗旨之變更。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社員之除名。
  • 財產之處分。
  • 社長之罷免。
  • 社團之解散。
  • 其他和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社長候選人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提名或自行參選產生,以公開表決的方式選舉之,採多數決,由高票者當選社長,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候選人資格如下:

  • 本社社員,品德端正,且無不良紀錄者。
  • 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含)分以上者。
  • 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含)分以上者。
  • 未曾被本校其他社團除名者。

第二十三條 副社長及其他幹部均獨立選舉,幹部候選人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提名或自行參選產生,以公開表決的方式選舉之,採多數決,由高票者當選。

第二十四條 社長下分為副社長、財務、活動、文書、美攝等,並依當屆幹部調整和分層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長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員大會與之罷免:

  • 有重大過失、有礙社務之推行或破壞社務之執行者。
  • 有貪污舞弊之行為者。
  • 違反校規,影響學校安定者。
  •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第二十六條 本社社長職權如下:

  • 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
  • 推動社團運動之前提下,得協調各幹部之工作。
  • 得視社務情況增設幹部。
  • 訂立本社目標與規劃,安排活動之進度。
  • 召集幹部製作評鑑相關資料。
  • 保管社章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社副社長職責如下:

  • 協助本社社長處理社務,推行一切活動。
  • 本社社長若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社長代理。
  • 督導且幫助各幹部工作之策畫執行。
  • 負責保管本社向學校借用之器材,並於期限內歸還。

第二十八條  本社財務職責如下:

  • 負責社團經費收入與支出(每筆社費收入與支出均需有紀錄)。
  • 保管社團存摺及撰寫帳本(現金帳、分類帳)。
  • 製作財務報表。
  • 負責本社社產、校產之借還、整理,同時整理公物清單及訂定器材借用辦法。
  • 管理社團一切財產。

第二十九條  本社活動職責如下:

  • 規劃活動內容,帶動活動氣氛,連繫社員之情誼。
  • 負責校內外有關社團相互維持連繫,並保持良好關係。
  • 負責向校內外傳播媒體,發佈本社重要活動概況資訊。

第三十條     本社文書職責如下:

  • 負責每次社團活動之簽到與點名。
  • 撰寫會議記錄等文書處理。
  • 製作與整理活動回饋量表等文書處理。
  • 定期更新社員資料並建檔。

第三十一條  本社美攝職責如下:

  • 負責本社相關活動宣傳單、海報、場地佈置之設計、製作及保存。
  • 負責本社所有活動之攝錄及拍攝,並保存。

第三十二條  幹部會議由當屆幹部組成。由社長擔任主席,各幹部應出席,其內容如下:

  • 由社長不定期召開(每個月必須召開一次)。
  • 策劃本社所有活動,並分配各幹部工作。
  • 重要事項之討論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社員繳納之社費。
  • 教育主管機構或學校補助之經費。
  • 募捐、贊助及孳息。
  • 其他正常合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收費之相關規定如下:

  • 凡參加本社須繳交社費。
  • 社員繳交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
  • 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幹部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退費之相關規定如下:

  • (其所繳交之社費)×(1-已過社課次數/社課總數),即為本社退費之金額。
  • 學期已過三分之二不得要求退費。
  • 經社員大會除名非自願退社者,不得要求退費。

第三十六條  補助之相關規定如下:

  • 若具低收入戶身份者,得予以減免社費百分之三十。
  • 須於繳交社費後一個月內憑政府開立之證明、社費減免申請單及社員繳費收據辦理退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決議後通過,送輔導單位核准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